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村群众自愿放弃再生育,积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促进少生优生,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2005年11月12日,中共大营镇党委、大营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实施意见》(营发[2005]10号)。
  针对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大营镇党委、政府进行了调查研究,决定对“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按两份分配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这一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1、农业人口的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孩子在年满18周岁以前,可以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两份分配,孩子年龄超出18周岁的不再享受两份的分配。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怀孕生育孩子的,村集体五年内不发放其子女及父母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已经领取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的,该夫妇必须全额退还历年来已经领取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中的其中一份,如不退还,村集体必须从父母及子女的分配中全额扣除,直到收回历年来已经发放两份的其中一份。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的,如父母婚姻状况发生改变,按《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有家庭孩子超过一个的,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两份分配。已经领取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的,该夫妇必须全额归还历年来已经领取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中的其中一份,如不退还,村集体必须从父母及子女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全额扣除,直到收回历年来已经发放两份中的其中一份。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的,由于各种原因,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生育贰孩的,从审批之日起独生子女不再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两份分配。并全额退还历年来已经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两份分配的其中一份。如不退还,村集体必须从父母及子女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全额扣除,直到收回历年来已经发放两份中的其中一份。
  5、村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独生子女两份的时间由大营镇计生办出据的为准。执行时间统一为“实施意见”开始时间(2005年11月12日)。
  6、以上补充规定只限于村组集体有经济收益分配的,其它(包括土地)就不在此范围。

 

                                       中共大营镇委员会
                                       大营镇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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