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富民县大营镇人民政府
    二、受理范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相关规定:
   (一)我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我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行政赔偿申请书;
    (二)富民县大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其他所形成事实的相关证据。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淮
    (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笫(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佥;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Copyright 2006 中共大营镇委员会 大营镇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富民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富民县大营镇大营街40号 联系电话:0871-88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