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离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民政办)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民政办)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证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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