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领导干部”建设,全方位、大幅度地提高我县县管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富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数量和质量用学分作为量化单位,学分是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富民县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培训学分制管理在县干部党员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干教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干部党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县干教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分制是由县干教领导小组对培训课程规定分值,要求每位科级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修满一定学分,年末或届未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分制适用对象:县管科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必须完成80学分,每5年累计必须完成400学分。
第七条 学分设置由必修学分和奖励学分组成。
必修学分以参加学习培训和完成学时等方式获取,奖励学分视情况获取。
第八条 必修学分包括组织调训、中心组学习、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种讲座、报告等。必修学分基础分为80分,采取倒扣分的方式登记。
1.由县干教办安排的组织调训、轮训,由县干教办凭培训通知和学员考勤记录登记学分,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缺席一次扣1分。
2.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以会议通知和考勤为依据,由县委办公室登记,缺席一次扣3分。
3.参加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报告会、讲座、培训等。以会议(培训)通知和考勤为依据,由主办单位登记,缺席一次扣3分。
4.参加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日”学习,以考勤为依据,由县委宣传部登记,缺席一次扣1分。
5. 参加公务员“8+X” 培训,以培训通知、报名登记表和考勤为依据,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负责登记,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缺席一次扣1分。
6.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以考勤为依据,由干部所在的单位评定,缺席一次扣1分。
第九条 奖励学分包括:干部参加各种业余学习培训,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在网络、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专著、调研报告或到基层讲党课、在全县大会上作讲座或报告等,按具体情况给予学分奖励。
1.干部业余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要求的达标类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如干部外语类、计算机、法律、MPA核心课程、普通话或其他专业技术等基本技能考核,经培训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不组织考试或不颁发合格证书的,以培训通知和参加培训的报名资料等认定学分),全国每项登记5分,全省全市每项登记3分。
2.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学历,以学历、学位证书为依据,由县委组织部一次性登记学分。大学(学士)4分、研究生6分、硕士8分、博士10分。
3.发表学术调研文章的,凭所写文章或所登刊物(原件)由县委组织部核准、登记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次获学分4分,省级刊物上发表一次获学分3分,市级刊物上发表一次获学分2分,县级刊物或政务网上发表一次获学分1分
4.科级领导干部到基层为基层干部讲党课,或在全县性大会上进行讲座或报告的,以记录为依据,每次记1分。
第十条 参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种培训。培训完成后,培训主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对参训干部进行评分,并向干部所在单位通报干部评分情况,还要向县干教办提交培训安排、考勤记录、考试考核情况、学分登记情况等材料。
第十一条 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种培训。应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县干教办提交培训通知、报名材料、培训安排、考试成绩、获得证书、考勤记录、学历(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原件等资料,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奖励学分,由干部本人执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干教办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干部学分登记,由县干教办审核,经审查确认,记入《富民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手册》。
第十四条 培训学分与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学分者,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所修学分高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作为“优秀”等次人选。连续两年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
第十五条 对科级以下干部及其它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富民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