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管理,使办公程序规范化、自动化、迅速快捷,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计算机是指专门提供本部人员操作使用的计算机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音箱等)和计算机载体(硬盘、软盘、光盘、移动存储等),是专门用于采集、处理、服务信息资源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本规定中计算机管理是对计算机的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安全保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管理应当坚持认真负责、方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购买,统一配置,专人维护,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
  第五条 高度重视计算机管理工作,认真遵守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计算机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长是计算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是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部办公室具有对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供服务等职能。
  
  二、计算机使用规定
  第八条 在上机操作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  
  第九条 熟悉计算机操作使用。
  第十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组织工作安全,泄露组织工作机密,有碍组织工作开展以及损害本部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利用计算机制作、存储、查阅和传播反动、非法、淫秽或攻击性信息。
  第十一条 及时做好计算机数据备份,对重要资料除在计算机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上。
   第十二条 实行专机上互联网,除办公室指定专机与互联网联结外,其他科(室)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联结,上网计算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上网,只允许进行查阅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资料、发送电子邮件,严禁上网进行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性活动。
  第十四条 除本部人员外,未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将本部计算机交给他人(包括家属,子女)使用。
  第十五条 各科室负责所使用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保持计算机环境的干燥、通风、清洁及安全。
  第十六条 对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告部办公室进行处理。
  
  三、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执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科室的计算机原则上实行专机专用,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进行交叉使用。
  第十八条 清楚掌握计算机日常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拆装、维修或调换计算机硬件设备,不得随意连接、中断计算机电源、网络及连接线等。
  第二十条 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做简易维护仍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派专人维护,排除故障。一律不准擅自拆修或让外部人员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更改计算机中统一设置的参数及应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未经部办公室允许,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和防病毒软件。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计部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外来软件及数据需在本部计算机使用的,使用前须通过本部人员安全检测,未经许可,一律不准上机。
  
  四、计算机安全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计算机保密法规定,计算机管理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上网须经部办公室同意、登记)和上网责任制度(上网计算机安全保密遵守“谁上网谁负责”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执行“上网计算机不涉秘;涉密计算机不上网”原则,即本部任何一台计算机都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秘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凡计算机中涉密的各种程序,必须在操作使用环节设置加密存储、加密传输等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将其带回家中。因公携带存储机密级以上信息内容的计算机及计算机载体外出,须经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告部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发生计算机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立即采取高效措施进行补救。
  
  五、计算机奖惩规定
  第三十条 遵守本规定,并对做好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或无重大损失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批评教育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以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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