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组织部自身建设,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服务大局、公道正派、务实创新的表率部门,建设党性更强、作风更硬、工作更实、形象更好的组工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失误登记,坚持事实清楚,认定准确,有错必纠,警示为主的原则,努力使组织工作达到“零失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登记,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业务水平不精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登记、通报的内部处理措施。
    第四条 一般工作失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只进行批评教育,不再进行失误登记。
    第五条 由于工作人员不可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上级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不属本制度登记范围。

第二章 工作失误登记的分类

    第七条 失误登记分个人登记和规定登记。
    个人登记为个人发现或认为工作存在失误时自行登记,供自己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使用。
    规定登记为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工作人员工作存在失误时进行登记,是登记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进行个人登记时若发现存在严重工作失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情形的,个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动申请失误登记。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申请,主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于登记。

第三章 工作失误的认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政治组织纪律性不强情形之一的:
    1.在政治原则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不坚定,旗帜不鲜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2.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做好保密工作,造成部内涉密工作失密、泄密,给部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基层提高接待标准或索要财物的。
    5.非工作原因,接受基层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认真执行组织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部内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形象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失职、读职行为之一的: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利用职权办私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协办或指导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
    3.对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认真落实、办事拖沓,对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业务素质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不及时反映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上级单位批评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失误的:
    1.正式行文中出现引用人名、地名、数字、法律和其它文件表述不准等明显错误,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2.常委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材料或领导重要讲话出现明显错误的。
    3.公文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造成贻误处理时间、材料丢失或泄密的。
    4.文件、材料不按时归档,经催告拖延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有损组工干部形象情形之一的:
    1.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热情、语言不文明,被服务投诉或受到领导批评的。
    2.不按制度规定,随意承诺、许愿,失信于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失误登记的处理

    第十二条 失误行为出现后,责任人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并分级上报,请示认定登记。主管领导发现工作失误或相关举报,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首先消除影响,然后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书面登记。失误影响较大的,责任人要进行书面检讨。
    第十三条 责任人对失误认定不服的,可书面向部务会提出复核申请,由部务会对失误事实与责任进行核查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失误登记作为年终考核、表彰奖励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内容之一。对连续三年无失误登记记录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工作失误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对责任人进行部内通报、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十五条 部办公室负责对失误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将失误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及各乡镇党委的工作失误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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